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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100例(之二)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2月18日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问答100例(之二)
 

二、   
试用期
1、、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3、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内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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