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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调高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月7日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陕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是近年来我省第四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全省“四个类区”中,均调高了45元。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区450.00元,二类区420.00元,三类区390.00元,四类区360.00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360元,二类区336元,三类区312元,四类区288元。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27元,二类区25.20元,三类区23.40元,四类区21.60元。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的失业人员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调整。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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